股东权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广义的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仅指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讲,通常所称的股权是狭义上的股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上述股权的概念来看,股权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⑴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⑵股权的内容包括参与公司管理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⑶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权利。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争论主要有四种观点:⑴股权社员权说。此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其成员,所以股权是股东基于营利性社团的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含共同管理公司的多种权利及若干类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⑵股东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是将所有权人的意志体现在所有物的利用和处置上。 ⑶股权债权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债权人与与债务人的关系,股权权证即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⑷独立权利说。此说认为,股权既不同于社员权,也非单纯的债权或者单纯的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认为股权就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的权利。总体来说,社员权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从权利行使目的角度来看,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目前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股东权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所谓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等;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会计账薄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更非绝对。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