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县人,住江西省王一兴市泗洲镇铜矿南区7室,公民身份号码:16211119,手机号:
原告王海,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县人,住江西省王一兴市泗洲镇王一兴铜矿红西2号,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
被告高睛,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威海市人,住江西省王一兴市泗洲镇铜矿中区浴达楼6室,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
二、判令被告以21211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111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
案外人王父曾于2111年1月11日、1月19日、2月16日分别向被告高睛借款17万、7万、24万,随后案外人王父便于2111年11月21日偿还24万、2111年11月29日偿还212111元、2114年11月11日转账偿还21111元等,后在案外人去世多年后,被告方才起诉作为案外人继承人的二原告,诉请理由为案外人王父向被告的借款未清偿,庭审中二原告主张2111年11月29日转账212111元系偿还的借款,但被告予以否认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判决认为:如有新证据证明该事实,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