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外界眼中应当是自由职业者,然而这一行业内部却有着不为人知的辛酸。个别律师在转所时,会面临原执业机构的各种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很多律师在转所时对原所小心翼翼,原所不盖章,转所就转不了。笔者近日在裁判文书网站看到一则北京律师转所被阻,无奈起诉原律所的案例,特分享如下。
北京的L律师是一位31岁的青年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2015年初,L律师入职北京JY律所,直至2017年6月才取得JY律所的执业证。当月双方签订了《提成律师聘用合同》。2017年底,L律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JY律所未同意。2018年8月2日,L律师向JY律所邮寄了辞职信,次日律所签收。L律师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3日解除。
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L律师向北京某区法院起诉,诉求:1.确认JY律所与L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3日解除;2. JY律所给予L出具三清证明,协助L办理律师证转出手续。
律所的上诉理由是:L欲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需该律所出具三清证明(人事档案、财务和业务结清证明)。目前,在财务方面L有15000元的进京入档费、6000元律师管理费和在我所执业未满三年的违约金50000元尚未结清。在业务方面,L还有一批案件卷宗尚未交接。另,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需要双方配合完成,故该所无法在15日内协助其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律师的执业行为,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该办法中所指办结财务交接手续,应系与律师执业相关的财务交接手续,律师个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不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JY律所将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纠纷理解为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律师转所时需办结的财务交接手续,明显不当。上述利益纠纷可另行解决,不能成为律所拒绝为L办理律师证转移手续的正当理由。
故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第一、三、四项。鉴于原审判决第二项(办理转移档案手续)已执行,故二审法院仅将原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已执行。
看完该案例,想必读者对于律师的执业辛酸有了另一方面的认识。一般来讲律师与律所是共生共荣的状态,若非无奈,想必律师也不会轻易去起诉自己的老东家。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从2018年9月到2019年2月中旬才解决,历时5个多月时间,对该律师的业务和生活势必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希望今后这种青年律师执业之痛能尽量减少。
鉴于律师执业的种种不便,北京市司法局于2019年3月11日正式发文,落实司法部文件要求,明确:“(七)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2019年5月8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布信息,自5月8日起,北京律师办理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业务不必事先交执业证,而是改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承诺,待变更业务办结后到新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持旧证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