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
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分两种情况,一是股东之间的股...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挂名股东在投资行为中是被动的,被实际投资人借用的,显名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追偿,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为共同被告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