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擅长股权纠纷案件的律师林长宇:股东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1)就公司章程中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或职责而言,涉及公司与董监高人员、股东与董监高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一内容来源于董监高人员的受信义务,即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8、149条),当他们在履职时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或股东对他们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不得侵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涉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后,公司对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救济权利源于法人的独立财产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侵权法律关系(《公司法》第20条)。

  (3)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不得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涉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后,受损股东对滥用权利的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救济权利以竞合的方式来源于股权的财产权属性以及股东之间基于共同出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公司法》第20条)。公司章程可分为两类章程记载事项:一类是明确含有请求权基础的例如股东出资义务、股东个利及其实现规则、董监高人员职权与职责等内容;另一类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的机构规则、程序规则、运行规则或其他公司情况说明。就后者而言,原则上无需司法介入,不得直接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仅提供事后司法救济,即对于内容上或程序上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确认不成立。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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