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张某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企业提供担保责任,担保金额7000万元,借款人为大元公司。张某于当日向某银行反映该情况,经核实,该非张某的还款责任,系某银行报送征信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续该行将跟进处理。直至2021年4月5日,张某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相关还款责任信息已消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大元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某银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错误将大元公司借款合同内的保证人信息登记在张某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降低了张某的信用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某银行在核实上述错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虽承诺跟进处理,却未将结果书面答复张某。某银行未准确报送信息致使张某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属于其本人的担保信息,对张某的信用评价确有影响,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5月11日,判决某银行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实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可依。本案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定,认定被告错误录入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导致原告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有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