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法律顾问专业。蓝昊律师事务所王向前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简称“蓝昊律所”)是由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三十万元,办公地点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406室。 蓝昊律所由王向前、戴徽、陈建宁三名合伙人发起设立,三名合伙人在连云港从事律师多年,有丰富的诉讼、非诉法务从业经验,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素养。 蓝昊律所现有执业律师五名,分别为王向前、戴徽、陈建宁、顾倩、董慧;另有二名实习律师(王剑宇、史亚楠)已经实习期满,并已通过连云港市律师协会的考核,律师执业证正在办理中。 建所以来,蓝昊所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诚信、崇尚法律精神、服务公平正义。
车管所辅警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 :(2017)苏0703刑初11号 :王向前律师 :席某某 :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车管所检测监管平台辅警期间,在监管平台审核机动车时,收受中介好处费,为中介行方便之门;后,审核通过年检的车辆中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是审核车辆时滥用职权,导致不符合年审标准的车辆通过年审,致使一人死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席某某委托了王向前律师为其辩护。
2、监管平台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审核通过的行为即客观方面,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要求。 《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滥用职权的9种情形,本案均不具备。 公诉机构指控的死亡一人交通事故和车辆通过审核,不存在任何包括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内任何因果关系,席某某审核该涉案车辆,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是一次完全合规的审核;所谓的恶劣影响也与违规审核车辆无关,公诉列举的一些网络文章,是针对车管所黄牛泛滥的问题,不是违规审核车辆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公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人违规审核车辆在什么范围造成了何种影响。
3、指控席某某所谓的滥用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违规审核通过的车辆的具体数目不详,违规通过审核的车辆是否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有无因违规通过审核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存在;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指控,公诉没有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举证证明,有多少不合格的车辆被审核通过,现在没有具体的数目,不能认定所谓的滥用职权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具体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未按规定审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网站刊载的文章反映的是车管所附件长期存在黄牛泛滥的情况,也无证据证明6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辩护亮点 王向前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卷,查阅相关资料、相关指导性案例,组织研讨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有针对性的提出辩护观点。本案辩护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严谨的法律逻辑,辅警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成功!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195条在被告人zui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中国律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做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律的正确实施,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的区别 劳务外包关系,一般是发包单位将企业的部分业务或者服务以外包协议的方式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自行招录并指派劳动者为发包单位提供外包协议约定的劳务内容。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与劳务外包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接受劳动者劳务,但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接受劳动者劳务,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在实际审理中,应结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使指挥管理权的强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注意审查以下几点:首先,如发包单位基于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场所秩序等管理需要向劳动者行使部分指挥管理权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而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处理。第二,如发包单位名为承揽、外包,但实则与承包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第三,如劳务派遣单位将用工形式转换为劳务外包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判断是否仍构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权利的期限律师咨询,zui短不得少于一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法律咨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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