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百例”之情侣分手后的经济纠纷

  近年来,情侣之间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财物赠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等问题存在争议,那么应该如何认定赠与财物的性质呢?可否要求返还财物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情侣之间赠与的那些事。

  小杨与前女友小李恋爱期间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为小李支出共计两万余元,其中包括春节、情人节等节日转账的52元、520元、发红包的1.66元、6.66元、8.88元以及购买鲜花、生活用品、游戏充值等均为几百元数额的支出,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小杨要求小李返还上述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本起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小杨和小李恋爱期间,小杨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赠与小李财物,系小杨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均已完成,综合赠与的单次支付金额、资金流向、双方聊天内容等情况来看,一部分转款数额具有特殊涵义,一部分为正常生活开销,系小杨为维持双方感情支出的合理花费,不属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彩礼性质的大额支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

  情侣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关键在于对该笔财物性质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而言,如属于借款,可以主张返还;如属于赠与,则需要结合相关情况进行分析:一是对于没有超过日常合理消费的小额财物及具有特殊涵义的“520”等转账(本案中小杨与小李的经济往来就属于这种性质),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维护双方感情支出的合理花费,这类财物已经交付给对方后,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二是对于大额的财物(比如购买的车和房),则需要结合双方交往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财物通常被认定为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并未结婚,则可以主张返还。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财产已经转移的一般不可撤销。小杨与小李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一部分转款数额具有特殊涵义,一部分为正常生活开销,系小杨为维持双方感情支出的合理花费,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也不属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小杨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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