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提前通知吗?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款规定体现了公司“人合性”在股权转让环节的要求,明确公司股东如要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提前通知公司其他股东。而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和转让方达成交易,同时排斥外部主体进入公司。此外,该款还规定: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只有在公司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转让股东才可以继续对外交易。那么,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前没有通知公司,有什么风险呢?我们来看案例:彭某与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彭某和黄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某将其持有的某新材料公司2%的股权转让给黄某,股权转让款200万元,黄某应将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彭某,彭某应在收到30天内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协议另约定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和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如由于彭某的原因,致使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协议书的目的,应按照黄某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黄某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200万元。彭某收款后出具《收据》。后因彭某转让股权前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导致其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黄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赔偿违约金。

  生效判决认为:……因彭某向黄某转让股权前未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导致其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彭某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黄某有权解除合同,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彭某支付违约金…最终,彭某不仅没能实现交易目的,最终不仅返还了200万元股转款、赔偿了较高的违约金,还额外承担了数万元诉讼费和保全费,损失不小。

  公司股东将持有股权对外转让前,需要通知公司其他股东,操作上也必定需要通知公司配合。如未尽提前通知义务,一则对公司其他股东或有侵权风险(优先购买权),二则有公司外部人士或有违约风险。无论哪一种,都会导致交易失败并且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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