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分三个层级,确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分别不低于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标准,并明确以上支付标准属最低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法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可采用政府购买方式解决。
《标准》规定,常年外聘法律顾问所需经费,主要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开展专项、涉诉或疑难复杂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可从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标准》分情况对法律服务需求少、不能签订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或部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费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解决途径。同时,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派和人民团体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参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支付标准执行。
《标准》对规范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支付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将为全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落地生根,稳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供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杨恒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