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参与代理赣县法院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图)

  报道:7月13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对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黄某泉故意杀人一案,宣判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泉强制医疗。这是赣县区人民法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7月8日,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区人民法院《通知代理公函》。担任赣县区首例强制医疗代理案件,同时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首例强制医疗案件,中心认真负责,立即指派中心主任、法援律师开展代理工作。

  涉案精神病人黄某泉,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4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临时保护性约束于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20年4月15日13时许,黄某泉在赣县区韩坊镇某村其家中意识恍惚,认为其妻子肖某端给其喝的是毒药,心里产生和肖某一起死的想法,黄某泉徒手掐住肖某的脖子,将肖某按在床上并致肖某死亡。

  同日,赣县区公安局将黄某泉抓获归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黄某泉患有急性而短暂性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泉实施了杀害其妻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

  赣州市赣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援助律师查阅卷宗,由于黄某泉临时保护性约束于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民法院适用特别诉讼程序,法援律师会见并听取黄某泉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开展线上电话、线下核实调查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4条的规定,结合勘验、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出:一是黄某泉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危害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严厉程度;二是根据《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泉患有急性而短暂性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其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三是黄某泉母亲有精神疾病遗传史,精神病偶然发作,难以发现,发作期间可能具有强烈的暴力倾向。案发至今,精神仍旧不正常,暴力倾向仍旧明显;四是黄某泉法定代理人无监管能力,且法定代理人及其家族强烈要求强制医疗。鉴此,代理人同意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代理意见。恳求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决定强制医疗。

  本案中,黄某泉犯罪事实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没有争议。因而,此案焦点在于黄某泉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精神病人应否强制医疗,乃是选择性问题,可以强制医疗,也可以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法援律师深入调查核实后,了解到黄某泉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其家属妻子被杀,母亲因精神病于1993年病世,监护人父亲年纪60岁,需要带着自己80岁的老母亲和黄某泉与妻子分别于2011年、2013年、2016年生育的二女一男孩,黄某泉弟弟2013年生的一男孩,弟弟离婚多年,都要由法定代理人父亲看管。故,法定代理人父亲对黄某泉无力看管和进行治疗。对此,法援律师出于维护黄某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的角度,黄某泉亲属及家族的安全出发,客观负责地提出强制医疗的法律意见,赣县区法院采纳了法律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图由赣州市赣县区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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