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往往忽视事前的一些税务筹划,下面我们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例1、A公司股东王某先生持有该公司的25%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300万元,王先生占25%应出资75万元),2017年5月12日以100万元转让给黄女士,转让时发生手续费、服务费合计一共5万元,2017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100万,其中实收资本0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75-5)*20%=24万元,该笔费用应由A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本案中,未分配利润盈利100万元是不得扣除的。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往往会忽视资产负债表中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金额为负数即为亏损,股权转让时就不需要考虑交个人所得税,如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金额为正数即为盈利,股权转让时可以事先进行税务筹划,比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少销售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减少净利润的发生的途径,减少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不要等到去税务机关变更备案后,忘记考虑留存收益而要补交金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老板和会计发现后就于事无补。
在目前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下,经常出现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转让收入?有些企业的会计想出了以极低的价格甚至是0元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税务局早有明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例2、承接例1,假设王先生认为实缴资本没有到位,实收资本是0元,他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女士,这样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对于王先生本次转让的股权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王先生以0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有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不符合上述所列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行为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情况之一,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
关于股权转让的收入,可以采用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本案中,王先生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25万元(100万元*25%)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
关于取得股权的原值,对于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格和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之和确认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本案中王先生认缴出资75万元(300万元*25%=75万元)取得相应股权,但因其出资额并未实际到位即实缴出资为0元,也即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元,因此其所转让股权的原值为0万元。
综上所述,应纳税所得额=100*25%-5=2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