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广东律师主动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后盾,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未成年人保律服务小组、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主动组织研究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时组织编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要法律知识问答集锦—企业合同篇》。
答:对于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提示:遭遇不可抗力的责任分担,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应因时、因地、因事而定。实践中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针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针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答:不能。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 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答: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平地认定对合同当事益的影响。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国家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3) 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答: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引发与客户(供应商) 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企业妥善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一)及时向客户(供应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以及疫情对客户(供应商)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据此判断客户(供应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续合作的可能性;(二)向客户(供应商)通告本企业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及企业应对此次疫情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与客户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三)为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及时与客户(供应商)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除非确有必要,尽量避免双方在疫情持续期间的人员往来或聚集。(四)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实现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供应 商)终止合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与客户(供应商)合作显失公平的,可考虑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购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按如下原则处理: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 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2、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答: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并可按如下原则处理:(1)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2)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 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 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答: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目前,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答:能。法律界普遍认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如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企业需留意的是,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答:诉讼案件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期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从谨慎原则出发,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采取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琼花、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编写,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未成年人保律服务小组审定。
供稿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未成年人保律服务小组、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