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问答(婚姻家庭编)

  答:因婚姻登记机关实际登记结婚的不是借用身份证的一方,故本案中双方实际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如果有孩子的抚养及共同财产纠纷,可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但是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答:实务中一般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但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已经履行,不得请求第三方返还;但是未履行,第三方也不得主张要求其履行约定。

  答:(1)对于男方恋爱期间支付的如“520”、“1314”等明显表达特定爱意的金钱赠予,男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其他大额金钱的给付,一般理解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赠予行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且接受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或者没有合理解释的,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彩礼的前提是基于“习俗”,不应当作扩大解释。和之前的婚前给予财产的返还请求是基于附条件赠予完全不同。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答: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答:《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婚姻家庭编程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答:《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答:《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答:《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门办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36条、《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答: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答:《民法典》第1079条第2、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0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答:可以上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问34:男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孩子非其亲生,且有足够证据,女方拒不配合带孩子做亲子鉴定,男方是否有权起诉确认其与孩子非亲子关系?

  答:可以起诉,如女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作出判决确认男方与孩子非亲子关系。

  答: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答:(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属于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即拟制血亲。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问37: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答: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问40:父母与子女等家庭成员签订家庭协议,子女放弃将来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那么子女是否真的就可以免除履行赡养义务?

  答: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承担。故子女可以放弃将来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不得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答:如父母确曾对子女有严重家庭暴力、、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问42:结婚时双方签署《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发生出轨、婚外情等行为时,离婚时违约方即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协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答: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完全按照该协议约定内容判决,但会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对无过错的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保护无过错方利益。

  问43: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孩子的压岁钱,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答:孩子的压岁钱是孩子的长辈基于善良的传统风俗给予孩子的赠予,即使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也有权获得对其有利的赠予。

  答: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操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孳息增值,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如经过买卖操作,其本金以外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45: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答:司法实践中,目前没有绝对准确的统一算法,一般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一文的方法。但基本原则是补偿部分应当包括婚后还贷资金的一半以及该笔资金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

  问46: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一般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应当就该出资与子女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答:如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男方将女方在房屋上加名属于赠予行为,故该房屋属于男女双方共有,如约定属于按份共有,按照约定分割;如共同共有,按照出资额,应当判决房屋归出资方,但给予另一方补偿。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一般补偿金额应当考虑结婚的具体情况,如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等,一般按照离婚时房屋市场总价的10%-30%金额给予补偿。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问5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答: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是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则不再有法律上的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事由,双方可以登记结婚。

  问53:女方以第三者插足其家庭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该诉请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配偶权”问题,目前民法典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也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该诉请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54:夫妻离婚后,孩子在学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因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将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未抚养孩子一方是否可以其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也未一起共同生活为由作为抗辩拒绝赔偿?

  答:民法典第1188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以其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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