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都达到结婚年龄,即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并且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是结婚的实质性条件规定。
在程序上,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的,即确立婚姻关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不重视结婚的法定程序,只重视结婚的民风民俗,认为摆了结婚酒席就是夫妻了。殊不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所谓“夫妻关系”,只能算是“恋人关系”“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男女双方结婚更为注重双方的感情和真实意愿。《民法典》尊重结婚双方的自愿选择,不再规定患有某些疾病的不得结婚,保障了特定患病群体的婚姻权利。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隐瞒病情的一方支付损害赔偿。《民法典》的规定切实尊重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彰显了婚姻自由的价值取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存在以下情况且双方无法调解时,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具体包括: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