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弄潮】浅析公司出资纠纷

  随着公司制度发展,公司以法律上拟制的人格身份参与日常生活日渐普遍,公司以其自有的财产独立经营、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财产主要来自股东出资以及在此基础上增值。出资人完成出资义务后,出资人获得股东身份,其出资的财产即属于公司,由公司自由支配并使用。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知,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非货币财产。

  (2)关于出资义务履行的纠纷,主要指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等情况(如未将股东出资财产过户到公司名下)。

  股东出资纠纷原告一般为公司、股东(通常代位追缴)或债权人(企业资不抵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该类纠纷管辖一般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1.追缴出资,出资是《公司法》项下股东的强制性义务,通常以公司为原告,以未出资的股东为被告,无司亦或公司的其他股东都无权改变或放弃追缴。

  2.损害索赔,出资本是股东间的合意,相关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进行索赔。

  3.启动失权程序,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启动除名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提示:投资具有高风险,在投资前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应慎重,达成合作意向后应形成出资协议、章程等书面文本保障权益,公司成立后应关注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等问题。

  赵强,江西鹰潭人,2007年入学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2012年入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5年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经手案件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抚养费纠纷、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现就职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主要从事商事诉讼、金融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个人爱好:看书、跑步、交友、助人,目前为北京校友会市场拓展部法务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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