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广中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 263 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 14、16 楼 邮编:510623 Add: 14&16/F, East Tower, Twin Cities International Tower, Huasui Road,Canton, Guangdong Province. P.R.C.510623 GREENLEAF LAW FIRM 电线 传线 网址﹙Website﹚: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穗格律非字第(008)号 致: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与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文昌玉佛宫景区 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昌玉佛宫景区项 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等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 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各方完全 1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 263 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 14、16 楼 邮编:510623 Add: 14&16/F, East Tower, Twin Cities International Tower, Huasui Road,Canton, Guangdong Province. P.R.C.510623 GREENLEAF LAW FIRM 电线 传线 网址﹙Website﹚: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履行《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确 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 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 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持有海 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核准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081),住所为文昌市清澜开发区金椰园小区 A-18 号,法定代表人为郝凤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文化的项目投融资、开发建设、运营、授 权管理,为旅游文化产业配套的商业地产开发、运营,旅游文化产品,技术产 品及衍生产品、关联产品的开发、销售,旅游文化产业管理咨询,法律允许的 其他旅游文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文昌玉佛 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线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 263 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 14、16 楼 邮编:510623 Add: 14&16/F, East Tower, Twin Cities International Tower, Huasui Road,Canton, Guangdong Province. P.R.C.510623 GREENLEAF LAW FIRM 电线 传线 网址﹙Website﹚: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 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081),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 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茂期、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郝凤敏签署,并加盖各方公司合同专用章。本所律师认为,《文昌玉佛宫景区项 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签订,合同签署真实。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主体 《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 3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 263 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 14、16 楼 邮编:510623 Add: 14&16/F, East Tower, Twin Cities International Tower, Huasui Road,Canton, Guangdong Province. P.R.C.510623 GREENLEAF LAW FIRM 电线 传线 网址﹙Website﹚: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同主体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均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上述各方的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线.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海南省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项目包 含文昌玉佛宫景区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二个部分。 文昌玉佛宫景区占地约 650 亩、总建设投资约为 5.1 亿,工程承包范围包 括了本项目内的所有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人防工程、装饰工程、市政配 套及园林景观等施工图内的全部内容。 海滨休闲度假公园占地约 500 亩,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了本项目内的所有园 林景观及配套工程,投资约为 2.5 亿。 3. 合同条款 《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各方对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生效条件、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设备、材料检验与交付、合同变 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与保修、不可抗 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必要的条款进行了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 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 263 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 14、16 楼 邮编:510623 Add: 14&16/F, East Tower, Twin Cities International Tower, Huasui Road,Canton, Guangdong Province. P.R.C.510623 GREENLEAF LAW FIRM 电线 传线 网址﹙Website﹚: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文昌玉佛宫景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 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文昌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具备签署《文昌玉佛宫景 区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资格。公司与文昌 玉佛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了《文昌玉佛宫景区 项目及海滨休闲度假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 263 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 14、16 楼 邮编:510623 Add: 14&16/F, East Tower, Twin Cities International Tower, Huasui Road,Canton, Guangdong Province. P.R.C.510623 GREENLEAF LAW FIRM 电线 传线 网址﹙Website﹚: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重大 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潘滔 经办律师: 施艳芳 经办律师: 李建蓉 2017 年 1 月 10 日 6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