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

  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兴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贵投资”),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派科技”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进一步相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小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2020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0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气派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1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14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兴贵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组成:

  根据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贵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根据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贵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兴贵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根据主承销商和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贵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创证券持有兴贵投资100%股权,为兴贵投资的控股股东;华创证券为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阳安”)全资子公司,华创阳安无实际控制人,兴贵投资为华创证券全资子公司,故兴贵投资为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兴贵投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贵投资为主承销商华创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兴贵投资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兴贵投资作为主承销商华创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兴贵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兴贵投资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兴贵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贵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公司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际规模分档确定;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投资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投资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投资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投资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三条 本公司为华创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第六条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九条之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九条 本公司已经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本公司的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该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股票,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发行人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根据发行人和华创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华创证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03月1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E081)。

  根据发行人及华创证券提供的《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华创证券作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9)根据投资者的授权,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华创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因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2020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对公司贡献等,确定本次战略配售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名单,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战略配售参与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除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大钟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合同,陈勇、冯学贵、雷刚和CHEN SIN FU四人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其他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具备通过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华创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华创证券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创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核查管理人和持有人提供的认购证明文件,并根据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认购资金足以满足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创证券作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发行数量为26,570,000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985,50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兴贵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无其他战略投资安排。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下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因此本次发行向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指引》,兴贵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兴贵投资预计其跟投比例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328,500股。因兴贵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兴贵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2,657,000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7,173.9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和兴贵投资、华创证券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兴贵投资、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根据兴贵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兴贵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华创证券作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发行人、兴贵投资、华创证券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调查表、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贵投资、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兴贵投资、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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