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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按照申请人代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本案的代理人,通过了解、阅卷、分析,我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依法理当予以纠正,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发表代理意见,提请合议庭评议裁判时予以充分考虑、采纳,
一、“欠条”不能作为法院支持被再审申请人诉求的证据,其所指货物属于至今尚未分割而由被再审申请人私自处理的合伙共同财产。
1、该欠条【内容为:欠到白河神州电脑科技店货物货钱(法定代表徐某某),货物货款共计人民币柒万壹仟零伍元柒角,货物售出后付款。欠款人:代某某,2008.9.28.代某某】形成于2008年9月28日即合伙经营存续期间,内容显示系成因于货物交易,查证卷宗材料可知,该欠条因盘点库存,双方有散伙意向时形成,盘点表数据即能证实。但基于此欠条的交易并没有执行,即申请人代某某并没有拿走欠条下的货物,这在本案一审中,被再审申请人也是明确承认的事实。故该欠条上的债务不存在,货物虽然最终由被再审申请人私自转让,但该欠条所代表的货物的性质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合伙共同财产,因欠条发生纠纷属于合伙纠纷。
二、200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组织的核算,明确显示,是双方认可的总销售金额、总支出金额和盈利总金额,未涉及库存货物及其他。故该欠条下的货物也没有列入双方认可的核算之列。
1、终审认为,在解除合伙诉讼中,被再审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清手续的诉求被驳回,现持有欠条就是合伙期间另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支持。这是不成立的。
被再审申请人也没提交证实另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面对欠条明写着货物款,终审法院却不深刻查证相关事实,而仅凭一句盘点表有瑕疵(未查证原因)就认定申请了拿走了货物而形成应担责的独立债务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主观臆断,涉嫌偏袒。
既然被再审申请人是基于解除合伙纠纷诉讼被驳回之列事宜而再行起诉,那为什么解除合伙诉讼庭审中不明确说明有欠条?在公安机关组织核算时为什么也不提出有该欠条?又为什么不主动提出库存货物处理问题?
结合一连串的诉讼来看,被再申请人的本次诉讼显然是有预谋的欺骗法庭的恶意诉讼,目的是欲获得不当利益!
对此,特别提请法庭注意从中查明线、被再审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提供证实该欠条系合伙期间形成独立的债权债务的证据。即没有证据证实“欠条”系申请人代某某经手未交清的货款和转走店内货物形成的事实。
四、对当事人,小事情也是天大事,这是真理。据申请人说,直至再审启动,自己在终审后向多个部门反映过,这就说明了本案对申请人的重要性。故本案并非无足轻重的民事案件,关系到申请人的家庭生计是否能继续,提请法庭严格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欠条来源于库存货物的盘点处理,即盘点表所列的货物,被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明确承认申请人没有拿走欠条所指货物,欠条所指货物最终由被再审申请人私自转让给第三人吕恢奇,欠条不能作为支持被再审申请人的证据,欠条下的交易不存在,其所指的货物最终由被再审申请人私自转让,但不能改变该货物在法律上人属于合伙财产的性质,因此发生纠纷属于合伙纠纷。
“欠条”不能作为法院支持被再审申请人诉求的证据,其所指货物属于至今尚未分割而由被再审申请人私自处理的合伙共同财产,因欠条发生纠纷属于合伙纠纷。同时,该欠条所指货物最终由被再审申请人私自处理,始终未纳入分割处理之列。
故本案是一个未曾处理清洁的合伙纠纷案件,而并非以欠条形式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于终审判决未仔细查证欠条的成因及相关案件事实,加之原因导致定性错误,错误裁判,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法理当纠正,故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错误判决,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