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夏神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全面履行而引发,双方矛盾和对立情绪非常明显。合议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所以对立严重,症结在于两方当事人子公司之间的另外一起委托合同纠纷,该案件正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强烈要求本案与该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并处理。
合议庭基于纠纷产生原因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根据当事人同处一地、业务上有长期合作关系等情况,确定了力争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审判思路。合议庭首先以双方有长期互利互惠合作关系的事实为切入点,在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上着手工作,同时讲明该案与另一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一并处理存在法律障碍。在此共识基础上辨法析理,反复沟通。在取得双方矛盾有所缓和的阶段性成果后,合议庭决定抓住时机赶赴宁夏做进一步的调解工作。根据与双方当事人的商谈情况,合议庭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灵活采取背对背谈话、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分别站在当事人各自立场上,劝导双方都要以发展的眼光处理问题,并就案件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产生的不同效果陈明利弊。最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彻底化解了纠纷。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致电感谢最高人民法院为化解纠纷、促进企业发展而作出的不懈努力。宁夏高院也对我庭同志不辞辛苦的工作作风、对案件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为当地企业化解矛盾、谋划远景发展的工作成果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这次调解的成功,是第三合议庭在办案中一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不断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工作目标的有效实践。第三合议庭将进一步总结以往的调解办案经验,继续发挥调解方面的强项,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