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高校加快建立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到2016年底,全省高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高校要有机构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和依法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在学校决策、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法治工作机构要在学校法治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理顺各类法律关系、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开展法治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自有学科专业优势,利用既有资源,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从校外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担任兼职法律顾问。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学校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重大决策、起草论证学校章程及校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学校涉法事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与办学活动中,应当请法律顾问介入或者提供法律意见。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不得提交讨论决定。高校通过会议议事决策时,可视情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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