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换珍诉被告银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换珍诉称:原告张换珍于2007年10月12日到被告公司上班至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2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只愿意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自从到被告单位上班之日起被告均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休息。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资、年休假工资报酬。而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既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银鸽公司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工资共计11232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工资共计3564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报酬15120元。
被告银鸽公司辩称:2014年9月,漯河市人民政府实行“退二进三”的发展战略,要求银鸽公司第一生产基地停产,银鸽公司停产,并对有关员工进行分流及补偿,通过协商,原告张换珍与被告银鸽公司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对原告补偿后,双方以后不再有任何劳动人事争议,原告已足额领取了补偿金,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现又起诉我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换珍虽系银鸽公司原职工,但双方已达成终止用工关系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现又向被告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要求被告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限期责令整改,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职工休年休假是职工的正当福利,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张换珍的该项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受理。张换珍另外两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该两项请求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但因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所达成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原告领取补偿金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人事争议,因此,无论原告在岗时是否存在周休息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的事实,都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终止协议时已包含了所有补偿的内容,因此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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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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