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榕江、佛冈县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车费、吊车费、汽车玻璃费、车辆维修费合计37284元;
二、佛冈县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拖车费、吊车费、汽车玻璃费、车辆维修费合计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7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负担732元,由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