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网络营销工作经验,对企业的网络安全情况及其处理方式进行分类,依托《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权益保护、网络运营者义务等内容的分析,制定如下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模块,以及其中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企业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服务内容通过梳理分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企业舆情监测、企业信息安全保护、突发网络安全状况处置四大版块。
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对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客户资料依据《网络安全法》的进行分类,其中另外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自然益保护的内容,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客户信息在外部传播以及公司运营中可以对外发布的范围、标准、规划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框定,比如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企业舆情监测,根据企业信息传播的渠道制定监测平台,例如针对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集合式搜索引擎渠道制定关键词负面监测,针对微博、自媒体平台建设敏感信息预警平台等,帮助企业时刻监测企业的风向,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
企业信息安全保护,依照《网络安全法》其中关于网络运营者的规定,按照企业在网络中的类型,制定企业在网络安全中的职责和义务规划;依托《侵权责任法》以及附属相关规定,对企业发布内容的标准、范围、尺度以及发布渠道进行规划,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比如是否侵权、侵犯何种权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通过对企业正面形象塑造,同时打造负面的防火墙。
突发网络安全状况处置,指通过舆情监测,对网上突发的的信息进行处理,比如曾经因为奶源地污染,导致合生元奶粉企业紧急启动正面信息压制的案例,本次事件中,因为网络信息发酵的情况比不严重,所以主要以见效较慢的正面压制为主,防止负面信息的持续扩散,如果针对占位较好或者已经发酵的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对法益的规定,分析网络信息的侵权实质,并针对性的通过律师函等方式,以合法方式进行虚假内容的网络内容的处理。
以上为贾波涛通过多年网络营销工作经验,制定的企业网络安全法律服务案例板块设置和详解,以下通过一个网络安全的案例分析,阐释个人的观点。
在最高法(2014)民申字第873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根据分析,该再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奇虎杀毒软件针对百度搜索结果的插标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公认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概括为“非公益不干扰原则”,该条是否构成插标行为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佐证?插标行为以及导航站下拉词劫持流量行为是否是对用户适用进行绑架和干扰?
百度认为,奇虎的插标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选择性插标、插标引导用户安装自营产品等,干扰百度搜索服务,谋取自身私利。
中科院院士倪某即工程院院士沈某认为,第一此行为不是实现安全功能的唯一途径;第二,其介入用户和搜索引擎的行为,没有尊重用户的选择权,有悖于行业技术规则和管理。
通过以上观点的针轮,最高法院还认为,如果360检测到有害信息,还可以与百度分享信息,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披露,实现安全软件的社会价值和功能。最高法院驳回了360公司的再审申请。
而在本案中奇虎公司,未经网民选择,未经百度的许可,擅自修改百度搜索结果浏览器代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不过对于该再审的结果,有可能将网民的上网安全至于一个真空地带,而依托百度自己进行的自我管理自律行为,收效也将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