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无效的3种常见情形

  随着自然人、企业股权投资越来越多,股权转让纠纷也越来越多。无论对于是股权转让方还是受让方,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股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

  而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行为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股权转让的一方为公司,其他人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公章导致公司的股权被转让出去。这时如公司起诉要求认定已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通常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之规定,属于国有产权性质的股权在转让时,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

  这里会有一个疑问,国有产权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转让前必须经过评估吗?没有经过评估进行转让就会无效吗?

  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作出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未经评估则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但该细则系部门规章。

  而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国有产权性质股权转让未经评估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未经评估对国有产权性质股权进行转让依然合法有效。

  综上,如果属于国有产权性质的股权在转让时如果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应当”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就有可能因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在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会被认为为无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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