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加的有名合同之一,实务中,合伙是个人等民事主体参与投资交易的重要方式,但合伙之间往往无书面的协议,导致出现纠纷后合伙人之间就利润分配、债务分担等发生争议。本文主要分析合伙纠纷的处理路径及风险预防措施。
|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书面合同是成立合伙关系的规范性要求,是否成立合伙关系应以是否具备合伙的要素做实质判断。
如无书面协议,再从实质上判断各方的关系是否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是否具备合伙关系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内而言,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承担的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由上可知,因合伙产生纠纷后,书面合伙合同是划分责任的首要规则,故在合伙时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是预防合伙纠纷的必备措施。
合伙的形式灵活,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其内容也统一整理后加入《民法典》。在合伙关系中,应重视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合同,即能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也能在出现纠纷后按照书面合同确立的规则化解纠纷。